一、問題一:工資、薪金所得如何銜接?
新稅法和實施條例均規(guī)定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具體到工資、薪金所得項目而言,是指納稅人2011年9月1日(含)以后實際取得的工資、薪金所得,應適用新稅法的減除費用標準和稅率表,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具體來講,納稅人2011年9月1日(含)以后實際取得的工資、薪金所得,應適用新稅法的減除費用標準和稅率表,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而納稅人2011年9月1日前實際取得的工資、薪金所得,無論稅款是否在2011年9月1日以后由扣繳義務人申報入庫,均應適用原稅法的減除費用標準和稅率表,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倍悇湛偩窒嚓P負責人說。
二、問題二:個體工商戶的生產(chǎn)、經(jīng)營所得如何銜接?
新稅法自9月1日起開始實施,鑒于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企業(yè)和合伙企業(yè)的生產(chǎn)經(jīng)營所得是按年度計算,而且是在一個完整的納稅年度產(chǎn)生的,這就需要分段計算應納稅額,即:9月1日前適用原稅法的減除費用標準和稅率表;9月1日(含)后適用新稅法的減除費用標準和稅率表。
這位負責人介紹,年終匯算清繳分段計算應納稅額時,需要分步進行:第一,按照有關規(guī)定,計算全年應納稅所得額;第二,計算前8個月應納稅額:前8個月應納稅額=(全年應納稅所得額×原稅法的對應稅率-速算扣除數(shù))×8/12;第三,計算后4個月應納稅額:后4個月應納稅額=(全年應納稅所得額×新稅法的對應稅率-速算扣除數(shù))×4/12;第四,全年應納稅額=前8個月應納稅額+后4個月應納稅額。
“對企事業(yè)單位的承包經(jīng)營、承租經(jīng)營所得也是比照這個計算方法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要注意的是,這個計算方法僅適用于納稅人2011年的生產(chǎn)經(jīng)營所得,2012年以后則按照稅法規(guī)定全年適用統(tǒng)一的稅率!边@位負責人說。
三、問題三:涉外人員附加減除費用如何調整?
稅法規(guī)定,對在中國境內無住所而在中國境內取得工資、薪金所得的納稅義務人和在中國境內有住所而在中國境外取得工資、薪金所得的納稅義務人(簡稱“涉外人員”),在按稅法規(guī)定減除費用標準基礎上,可以根據(jù)其平均收入水平、生活水平以及匯率變化情況確定附加減除費用,附加減除費用適用的范圍和標準由國務院規(guī)定。
原稅法實施條例規(guī)定的附加減除費用標準是每月2800元,即涉外人員每月在減除2000元費用的基礎上,再減除2800元的費用,減除費用的總額為4800元。
這位負責人說,考慮到現(xiàn)行涉外人員工資、薪金所得總的減除費用標準高于境內中國公民,從稅收公平的原則出發(fā),應逐步統(tǒng)一內、外人員工薪所得減除費用標準。
“這次在涉外人員的工資、薪金所得減除費用標準由2000元每月提高到3500元每月的同時,將其附加減除費用標準由2800元每月調整為1300元每月,這樣,涉外人員總的減除費用標準保持現(xiàn)行4800元每月不變!边@位負責人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