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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fā)布時間:2016/12/25 閱讀:2250次 【背景色 -              

東營代理記賬其中納稅人是如何進行稅務年檢的?


 

1. 年檢范圍和時間
    凡是在本市從事生產、經營,由主管稅務機關核發(fā)國稅、東營公司注冊地稅稅務登記證或注冊稅務登記證的納稅人均屬于稅務登記年檢范圍。
    凡是在本市從事生產、經營,應辦理稅務登記而未辦理稅務登記的納稅人,應主動到稅務機關申請補辦稅務登記。
    稅務登記年檢的時間除實行稅務登記全面換證年度外每年一次,具體時間和實施意見由市稅務機關決定。
    2. 年檢項目
    (1)納稅人的稅務登記項目是否與實際情況和工商執(zhí)照相符。稅務登記項目主要包括納稅人名稱、納稅人地址、實際生產經營地址、法定代表人、登記注冊類型、經營方式、經營范圍、經營期限、總機構名稱和總機構地址。
    (2)納稅人稅務登記項目發(fā)生變更或者納稅人發(fā)生分立、合并、稅收征管關系變化,是否及時向稅務機關辦理變更或注銷稅務登記。
    (3)納稅人是否按規(guī)定使用稅務登記證件。
    (4)納稅人遺失稅務登記證件是否辦理遺失聲明,是否及時辦理補證手續(xù)。
    3. 年檢方法
    (1)稅務機關對納稅人稅務登記年檢采用書面核對和實地檢查相結合的辦法。
    (2)稅務登記年檢結果為合格和限期整改。年檢結果為合格的,主管稅務機關在稅務登記證件正副本上粘貼年檢標志;年檢結果為限期整改的,主管稅務機關應根據不同情況進行處理,限期整改的日期為自稅務機關告知納稅人之日起15日內。
    (3)主管稅務機關在年檢期間采取稅務登記項目與納稅人提供的證件、證明、資料核對的辦法進行年檢,同時采用在年檢年度內對部分納稅人進行實地檢查的辦法檢驗年檢的有效性和真實性。
    (4)其他事項。
    ① 納稅人未在市稅務機關或主管稅務機關規(guī)定的年檢時間內申請稅務登記年檢的,主管稅務機關按《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等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處罰,包括責令改正、罰款。
    ② 主管稅務機關在納稅人稅務登記年檢過程中發(fā)現(xiàn)應辦理稅務登記而未辦理、應辦理變更登記而未辦理等情況的,主管稅務機關按《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等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責令限期改正,并予以相應的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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